管理规定

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进一步提升外籍教师的聘用绩效,使外籍教师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院系、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紧密围绕学校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建设目标,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遵循按需择优选聘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长、短期外籍教师。短期外籍教师是指到我校工作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下的教师;长期外籍教师是指到我校工作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教师。按其工作岗位性质,外籍教师可以分为语言类教师(以语言知识和技能教学为主)、专业类教师(以专业教学工作为主)、科研类教师(以科研工作为主)。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聘用条件

)受聘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受聘的外籍教师应当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与邪教组织无关联,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加入反华组织、发表反华言论,不得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受聘的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语言类教师,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教学从业经验者优先;讲授非英语专业课程的专业教师和科研教师,要求获得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应高级职称并且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引领学科发展和促进科研团队建设能力。特殊情况,由学校校长审批。

第五条 聘用流程。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提出聘用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月、十一月在OA系统中提出拟聘外籍教师需求相关申请,并填写《长治学院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

(二)制订聘用计划。国际交流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联合教务部、人力资源部确定聘用外籍教师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发布招聘信息。国际交流中心通过网络、中介等渠道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推荐外籍教师人选。

(四)进行资格审查。国际交流中心和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应聘者的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声誉,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五)组织面试。国际交流中心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发面试通知书,并配合用人单位组织面试。

(六)签订聘用合同。对于面试合格的应聘者,用人单位负责填报《长治学院聘用外籍教师审批表》;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与其签订意向合同,协助其办理入境手续,外籍教师入境后签署《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外籍教师的聘用时间、工作任务、职责要求、薪金待遇、权利义务等均通过聘用合同予以明确。

(七)办理相关手续。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为所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居住、保险等相关手续。

(八)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协同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三章 薪酬和福利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外籍教师所聘岗位确定其待遇,具体按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七条 对外籍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需要确定聘期并签订聘期工作任务。

第八条 外籍教师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社会工作,如校外兼职、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参加属地组织的外事活动或相关工作任务,须经用人单位同意,主管校长审批,报送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九条 外籍教师合同到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境。有继续留校工作意向的外籍教师应当在其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长审批,由用人单位与国际交流中心共同考核后与其签订新的工作合同并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以及居留许可延期。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未履行合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由用人单位会同国际交流中心和保卫部等相关单位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中心,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国际交流中心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基本国情、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教育方针、政策、民族宗教政策、教师道德规范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学校也应当尊重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严格按照《长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长治学院学术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接受学校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安排外籍教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照合同对其进行管理。

(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外籍教师授课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听外籍教师的课。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并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四)外籍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由用人单位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相关文件执行,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外籍教师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五)用人单位配合外籍教师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并留存影像资料,外籍教师工作期满后用人单位及时总结其科研成果并上报科研部,同时在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六)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协助其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学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用人单位在学期初将外籍教师所承担的具体教学和科研任务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学期末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长治学院外籍教师学期工作考核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提交《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期工作考核表》,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向外籍教师反馈考核结果。

(二)国际交流中心与用人单位每学期定期组织召开关于外籍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情况座谈会,听取外籍教师、用人单位领导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改进外籍教师管理以及续聘或解聘外籍教师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生活管理

(一)外籍教师的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公寓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当按原价赔偿。负责外教公寓财产的校长办公室在外籍教师入住时,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外籍教师确认签收,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国际交流中心及时通知校长办公室办理资产清点事宜。

(二)后勤部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按期提供水、电、暖、气检修服务,并负责公寓内设施日常维修。

(三)计财部根据长治学院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及时报销机票、入职体检、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国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同时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外籍教师不得随意在学校所提供的住房内留宿他人;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籍教师公寓留宿的,应当提前向潞州区出入境管理大队、学校保卫部报备并得到批准。

(三)外籍教师因为私人事务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报送分管校长审批,向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外出的行程安排,外籍教师因私人事务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的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四)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允许外籍教师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用人单位向宣传部须报请批准,国际交流中心备案,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暂行规定》(长学院字〔2017〕32号)废止。

附件:

1.长治学院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

2.长治学院聘用外籍教师审批表

3.长治学院外籍教师学期工作考核表

4.长治学院外籍教师聘期工作考核表


长治学院

2023年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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